让“互联网之光”点亮生活******
让“互联网之光”点亮生活
——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侧记
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11月8日至11日在浙江乌镇举行。自博览会开幕以来,每日观众络绎不绝。会场内,一项项顶尖科技成果,令参观者大开眼界。
本次博览会以“共建网络世界共创数字未来”为主题,吸引了来自40个国家和地区的415家企业和机构,以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参与展示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最新技术产品。
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本次博览会上,许多企业与机构展示了以数字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成果。
走进会场,首先看到的是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数字经济系统成果展。这是浙江数字化改革启动以来,首次面向公众展示数字经济系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展览亮点频频:在“产业大脑”板块,可以看到15个细分行业产业大脑的建设进展和成效;在“未来工厂”板块,展出的24家浙江数字化智慧工厂,不仅人均产能提升了几倍,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也大大减少;在“重大应用”板块,一串串数字展示了企业码助企纾困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线上会议的应用越来越广。在中国移动展区,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会议格外吸睛:数字人物高度还原现场操作者容貌,还能随时互动……“基于中国移动的算网能力和5G技术,我们创新线上会议应用,主要通过3D建模的形式将会议场景搬到线上,每名参会人员都可以选择自己的数字人‘分身’,以数字人形式加入3D会场,从而实现与线下开会一样的效果。”工作人员介绍。
数字技术应用正以各种形式直接造福人们的生活。在腾讯展区,一款便携式的大脑手术导航系统令人眼前一亮。这个由北京协和医院联合腾讯AI Lab开发的智能化手术导航系统,就像为医生装上了一双“透视眼”,借助AI技术,将CT、MRI等虚拟影像与真实患者进行匹配,从而定位病灶,在手术期间实时展示3D脑部结构。目前,该系统临床初步应用取得成功。
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展台,一款外骨骼机器人吸引了参观者的目光。“通过这个设备,有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患病人群可实现轻松行走,体力劳动者也可借助该设备减轻重物对关节的压力。”工作人员介绍。
随着信息化浪潮的不断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次展会上,网络安全技术成果的展示获得了极大的关注。
在北信源展区,讲解员向参观者介绍安全应用产品:“我们把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交给了用户,这对于党政机关、国防军工、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尤为重要。”
在360展台,一款互动小游戏引人注目。站在大屏幕前,根据提示做出相应的动作,屏幕上的游戏主人公随之移动,最终战胜所有“网络病毒”,闯关成功。“数字安全最大的痛点是‘看不见’攻击。360构建了以‘看见’为核心的数字安全大脑框架。”展台工作人员介绍,“截至目前,360建设本地安全大脑,完成一站式安全运营,累计服务超1万家政企客户。”
在每日互动展区,大屏幕上循环播放的“无磁盘计算方式”视频吸引了许多参会人员驻足交流。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他们参与数据安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成果:大数据联合计算产品“数聚(变)反应堆”。该产品通过无磁盘计算方式让数据计算在内存中进行,从而确保数据计算过程上链存证且原始数据不落盘,从根本上破解数据融合的安全顾虑。
自动驾驶汽车、“眼动输入”无障碍解决方案、AR感知交互眼镜、绘画机器人、智能头盔……各个展厅内尖端科技产品令人目不暇接。一名参观者感叹:“通过参观展览,我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数字技术的魅力,‘互联网之光’正在日益点亮人们的生活。”
(本报记者江南、金歆、李晓宏、史哲、窦瀚洋)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